张黎律师,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职工不出钱的,企业职工都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般来说企业都是以工伤保险为主,其他商业险为辅。既然工伤了,那相应的赔偿肯定是由伤者为直接受益人啊,当然是归伤者。企业出钱呢,只是间接受益者,分散了用工的风险。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工伤保险有以下特点:
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一样,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者必须参加。
属于非营利性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举办工伤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谋福利,提供所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服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有保障性 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者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互助互济性 是指工伤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保证一个人、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