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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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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 警惕就业中的变相收取押金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职业都是极其具有危险性,比如高空就业的工人们,他们的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都会给予补偿。那么对于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是多久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


  工伤鉴定之后,需要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结果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在递交材料之后60天内享受工伤待遇费用,而单位支付伤残赔偿是需要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时支付。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伤一次性补偿金是多少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三、工伤索赔时效是多久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一般是60天之内进行赔偿,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警惕就业中的变相收取押金

  核心内容:法律的重申,执法力度的加强,使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


  陈某系上海WM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本市某机械公司,在流水线车间担任一线工人。陈某工作了半年多,因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申请。在得到批准后,陈某归还了工作服,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机械公司将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给了陈某。陈某领取工资后提出,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支付了培训费、服务费及材料费等一共250元,要求劳务公司返还这些费用。劳务公司则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给陈某看,合同上写道:如果员工提出辞职,只返还培训费的60%,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劳务公司认为白纸黑字,陈某签了字就认可了这个约定,所以只同意返还培训费的60%。


  长久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或者擅自离职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等。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1995年9月6日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就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以各种名义违法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之类的钱款和实物。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又重申了上述规定,并且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的重申,执法力度的加强,使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比如在新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向公司缴纳押金,作为保证工作过程中损坏公司财物的担保;在不少餐饮、超市或其他服务行业,往往要求员工统一服装,而服装费用则要求劳动者承担,或者缴纳一定服装费押金,离职时视情况而退,还有像上述案例中收取的培训费、服务费、材料费等,用人单位冠名的这费那费,其实本质都是押金。其次,从用人单位收取费用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对反对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已收取的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对提出异议的劳动者予以开除、辞退。


  在上述案例中,还出现了一项培训费用。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为了保证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八章专门规范了职业培训工作,其中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也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工作作了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那些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以及转岗培训等等,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应让劳动者承担费用,即使是劳动者辞职也无权追索这些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是否应承担培训费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即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与该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很显然,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的前提应当满足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必须具备出资的支付凭证;二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


  而且,承担的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辨别清楚,不要被花哨的名称所蒙骗;同时在;被支付;押金后,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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