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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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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招童工是否犯法?女性就业保护立法及相关措施

添加时间:2022年7月6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餐饮行业招童工是否犯法?

  餐饮行业的劳动程度相对于其他体力劳动较轻,因此餐饮行业招童工犯法吗这一问题上会比较容易混淆,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餐饮行业不是属于禁止使用未成年工的。所以,餐饮行业在招聘的时候经常会疑惑是否可以招聘童工,下面就是关于童工的年龄以及是否违法的有关规定。

  一、餐饮行业招童工犯法吗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二、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使用童工的;

  长期使用或者使用多名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关于童工的有关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只要是使用童工就是违法行为。因此,餐饮行业招童工犯法吗答案是肯定的,使用童工就会面临多项罚款。劳动法规定十八周岁一下只有未成年工可以从事部分行业的劳动。具体的行业规定可以参考劳动法和未成年保护法中未成年工的有关规定,童工的话则是任何情况均为违法。

女性就业保护立法及相关措施

  核心内容: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应该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确立歧视的标准,从而在法律上寻求解决之道。由于我国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问题的探索还没有形成定论。为您整理以下建议,希望有所启发。

  保护女性就业、消除歧视的立法及相关措施:

  第一,修改现行立法,强化法律。首先,修改现有法律中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扩大女性就业范围,延长女性就业期限,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其次,在《劳动法》中增加足以保证第13条实施的法律,明确违法者应负的法律得到及时追究。

  第二,进行专门立法,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有关妇女劳动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第三,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妇女的劳动女性就业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企业的问题、公司的问题,生育产生的问题也不能让女性自己承担,妇女生育应该得到社会补偿。要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社会、个人的合理分担。

  第四,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在妇女平等女性就业方面,应该根据需要,加强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建设,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妇女女性就业权方面的作用。

  第五,规定积极行动。参照国外立法例,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积极行动。这种基于原来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现状而制定的不平等对待措施,是对于原有的歧视性对待的一种积极调整。

  第六,完善、健全非政府组织及其职能。在荷兰,大部分性别歧视发生后,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到平等待遇委员会进行投诉,这不仅是出自对平等待遇委员会的地位与权威的信任与尊重,而且是因为平等委的裁决公开、公正,平等委的工作方式与程序也比法院更具有亲和力、更简便易行。在我国,妇联作为女性代言人,在保护和维护女性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该组织只具有监督权、建议权,而没有相应的裁判权、处罚权,因而在面对性别歧视时,不能进行有效的纠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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