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加强流动就业管理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流动就业对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据农业部去年底统计,现在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非农领域的比重已超过50%。其中,来自流动就业的收入已占到人均纯收入的30%。流动就业的发展,不但使劳动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而且也稳定了就业局势,保持了社会稳定。二是提高了劳动者队伍的素质,推动了劳动力输出地经济的发展。流动就业人员由于在经济发达地区接受了市场经济的锻炼,使他们学到了技术,增长了风识,开阔了眼界。有的已成为用人单位的骨干,有的成长为技术和管理人才,还有的靠外出打工积累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回家乡办厂、建商店、组建施工队伍,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为城市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流动就业的开展和技术、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动,对劳动力输入地的城市建设,尤其是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深圳市外来劳动力已达205万人;外来劳动力是本市劳动力三倍的张家港市,外地务工人员占本市人口的12%;北京市环卫局近2000名汽车司机中,承德人就占50%以上。广大流动就业人员已成为发展市场经济不可忽视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四是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以流动就业为前提,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社会提供服务的新机制,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实践证明,实行流动就业,对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还不完善,劳动政策法规还不健全,管理和服务的力度还没有到位,而且流动就业的形成和发展又很快,在全国也出现了盲目流动的现象。目前,在全国流动就业大军中,经各级劳动力市场有组织流动的只占40%左右,而通过其他渠道自发盲目流动的多达60%左右。由于无序流动,造成用工管理混乱,私招乱雇,违法就业严重,致使用人双方,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同时,也给城市特别是沿海和大中城市的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劳动就业、物资供应、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加强对流动就业工作的管理势在必行。

要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工作,就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主体双向选择,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市场就业新格局,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应建立和完善流动就业管理组织,为流动就业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所,均承担起了流动就业的管理职能。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70%在农村,所以,流动就业的重点也在农村。这就要求我们在广大的农村也应建立起流动就业的管理组织。

第二,健全法规,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随着流动就业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侵犯流动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流动就业工作的发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建立和完善流动就业政策法规。一方面,要对异地招工的用人单位作出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对输出地流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作出规定。只有建立和完善流动就业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流动就业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流动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第三,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全国统一劳动力大市场的形成是流动就业有序化的保证,而劳动力信息网络的建立,又是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大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信息网络,才能及时获取劳动力供求信息,完善调节机制,有针对性地储备劳动力资源,为求职人员提供准确可靠的就业服务,使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首先,应建立全国的信息网络中心,并制定统一的职业介绍软件系统。各省、市、自治区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和完善区域网。只有形成上下左右贯通的信息网络,才能促进各级劳动力市场的协调发展。

第四,强化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证流动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和流动就业管理机构遵守流动就业管理规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对非法职业介绍、非法用工、违法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人工资、不保证必要的劳动条件等行为,加大举报专查、日常巡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以保证流动就业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