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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正规就业应加以积极引导和规范管理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清华大学教授 李强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就业特征的某些变化。首先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越来越追求用工的灵活性,希望能根据实际的生产状况自如地调整员工的数量。为了适应这种新的要求,企业就更倾向于使用短期工。为了最大限额地节约劳动力成本,企业还增加非全日工的使用比率。其次是家庭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兴起,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其中的工作具有明显的零碎性、短期性特点。我们把以上的就业类型纳入非正规就业的范畴,因为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一般都没有长期固定的岗位,工作更换频繁、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不稳定,这些特征决定了就业的波动性。当失业下岗人员从事这样的社会劳动时,我们很难进行有效的统计。那么我们是否就让这种部分就业或半就业者放任自流呢?我以为,既然非正规就业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而且会长期存在,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积极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建议针对用人单位经常需要临时工的事实,建立临时工管理中心(作为失业保险机构的下属部门),所有愿意提供临时劳务的人员都可在这里登记,用人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必须到临时工管理中心去挑选,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用人单位私雇滥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用工的合法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而且能够了解失业下岗人员的真实状况。

对于通过从事短期工作和社区、家庭服务获得劳动收入的失业下岗人员,可以根据其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量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于暂时没能参与社会劳动的人员,则继续发给下岗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通过这种区别对待非正规就业的办法,一方面减轻国家承受的经费压力,另一方面也切实保障失业下岗人员免遭贫困的袭扰。

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最大的顾虑就是担心失去既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应该针对这种顾虑对我们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调整、完善和补充,甚至可以专门开发一些适合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险品种,来满足非正规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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