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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就业与就业管理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潘佳枚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失业和下岗问题比较严重。与此同时,出现了比较特殊的“隐性就业”现象。隐性就业指表面上一些劳动者被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口,从政府有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或下岗补贴,实际上他们已经获得工作岗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报酬,构成脱离劳动部门有效管理的具有隐蔽性的地下经济活动。隐性就业的存在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造成政府、企业、失业救济和下岗补贴的直接损失,弱化了政府再就业工程的效率,其消极性影响比促进就业机制活性化的积极影响更为显著。

一、失业下岗群体中的隐性就业

隐性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是受雇于某正式单位,但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申报为就业。依据目前我国就业统计的基本框架,隐性就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口两类群体,其隐性就业水平在20%以上。

1.国有企业下岗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口中,部分在原企业外部已经找到工作,而其劳动关系仍由原单位或再就业中心托管,仍享受原单位的福利保障和下岗补贴,政府对其就业活动缺乏规范管理。

2.在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人口中,部分人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从事有收入的经济劳动。这部分人口劳动关系人事档案往往由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托管。

二、制度分析

隐性就业是职工原单位,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相互关系的结果。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经济转型时期和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过程中,隐性就业问题自然地酝酿产生并日趋严重。

1.由于历史原因,隐性就业者原所在单位往往生产不景气,企业富余人员多。如果企业和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欠交的保险费,也没有能力安排新的上岗机会,只能默许他们到社会上自谋出路。职工原单位之所以允许其职工在保持职工身份的同时,又在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原因是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是双轨制的,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和调节只能通过调整增量来解决。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企业对存量职工的调整是无能为力的。虽然市场化改革已进行多年,要求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拥有劳动用工的自主权。但劳动力市场化建设仍未完成,企业自主权仍受到相当大的制约和限制。同时,政府为确保社会稳定,鼓励企业富余人员内部安置,限制企业将他们推向社会,实际上企业不能根据经营目标解雇多余的劳动力。

2.劳动者通过隐性就业既可以获得额外的经济收入,还可以领取规定的经济收入,还可以领取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隐性就业者即使在新的就业岗位上收入更高,仍然在传统就业体制中保持失业和下岗身份,不仅可以享受原国有企业较稳定的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时可享受非国有企业的较高工资。职工如果离开原单位,就意味着不能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公费医疗服务等,使职工没有勇气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的建议

隐性就业不是市场活性化的表现,正相反,它表现出劳动力市场体制建设的制度性的障碍。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并从根本上解决隐性就业问题,促进隐性就业的显性化,使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关

1.实行严格的就业申报制度、失业登记制度和工资申报制度。要依靠政府各部门和社区的合力,摸清隐性就业的底数。要弥补造成就业隐性化的制度漏洞,制定严格的就业申报制度,失业登记制度及工资申报制度。所有雇主必须依法将其全部雇佣人员及付给他们的报酬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企业裁员也要按照有关程序申报,从而使失业者可以享受失业补助金。

2.完善以劳动时间和劳动收入为基础的就业统计制度。就业统计应增加劳动时间统计,扩大就业统计范围,将一定劳动时间(劳动收入)以上的正规就业活动显性化。同时,应增加就业类型统计,反映出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待业人员、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隐性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等的数量来源和工资。

3.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对隐性就业劳动者的转移和确认。对已经出现的隐性就业,要促进其劳动者用工关系逐步转移,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相统一的劳动者合同。推进普遍签定劳动合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监察。在劳动合同管理上,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短期和临时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好地适应非正规就业形式灵活、缺乏连续性的特点。

4.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中介,完善劳动用工代理制度。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化流动的制度障碍和难点,发展劳动用工代理制度,改变隐性就业职工“两边靠”,“两不靠”现象,让这些企业富余人员与原单位彻底割断关系,其档案、手续和各种保险由劳务代理机构管理。劳务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应签定三方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各自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

5.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就业管理。制订非正规就业的各项制度,使非正规就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重视社区服务业发展的产业化和规范化,不能因为是非正规就业形式,就业管理就放任自流,社区服务也应逐步过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兴社区服务企业,正规运作,规范行业管理,规范用工单位,规范从业条件,保护从业者劳动权益。

6.推进社会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体系的改革。为解决隐性就业显性化后顾之忧需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各类社会保险都应将个人帐户覆盖面扩展到所有单位,并实现社会统筹,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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