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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劳动者灵活就业,不敢与单位较真,单位借此不签劳动合同,对此,有专家近日撰文指出,可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该合同方式基本内容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当地的劳资双方,针对当地各主要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合同,其基本内容可按年度调整,经三方协商签字后颁布。事先,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三方机制确定一个约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默认当地三方协商签订的这个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以当地三方协商通过的“默认劳动合同”为裁决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无效条款也按照“默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裁决。
  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最基本的,标准不宜过高,实际上起到一个“保底劳动合同”的作用。
  “默认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内容和义务的确定、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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