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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日前,王某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经协商没能达成协议,王某将公司告上法庭。
  
  3月21日,记者在西城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子的始未,某公司1999年与新招用的员工王某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4年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提出与他终止合同。2005年1月26日,公司提出要王某走人。王某提出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不同意,并说:“去年合同就已到期,合同到期属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给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应该可以认定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既然如此,这时中断劳动关系,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支不支付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不服后,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不予支付。
  
  王珊庭长告诉记者,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单位没有表示异议,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同于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签了一份新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当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这时合同已经终结。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时,应按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款项继续执行,包括工资、工作条件等等。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劳动合同关系,一方提出终止,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提醒: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劳动者为了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愿意留用自己时,应及时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如企业无正当理由中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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