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企业如何规定病假待遇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问:我是一家合资企业分管劳资的工作人员。近来,我单位有一些职工经常以“看病”的名义缺勤,有的每月竟达六、七次之多。公司老总叫我拟一规章,规定每月的看病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病假期间扣发50%工资,如此规定是否合法,请明示。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者患病有获得治疗和休假的权利。职工看病的时间可计算医疗期,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看病的次数不受限制。因些你单位想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月看病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但要杜绝以“看病”的名义缺勤的现象,可考虑伤病历或治疗、药品、检验等单据加以控制.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80%.因此,只要你单位在扣发病假工资后仍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法律是允许的。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