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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精神卫生立法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二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三是明确责任、综合施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分工合作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立法防止“被精神病”
  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严重者基本服务免费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相关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对通过医保支付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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