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试用期超过期限不给转正的工资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小刘到一物流公司当装卸工,老板与小刘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老板以小刘工作不熟练为由让小刘继续试用。现在小刘已经被试用11个月了,每月只挣试用期工资,这样对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年期劳动合同六个月试用期,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且试用期满继续试用,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相关规定,老板对你超出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期间,应当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应当给你开双倍的工资。即: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2。”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