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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消职位,我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4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网友阿潘问:
  我在两个月之前,应聘了一家国内知名保健品企业任品牌经理,同时应该单位要求,我辞掉了原工作,当时该单位的销售部即将分为两个销售事业部,我的编制属于其中一个。但现在两个月过去了,我所负责的区域由于销量调整,将取消我的这个职位,并通知我提前去找工作。之后我多次与公司沟通,发现并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而辞退我,就是因为公司没有我这个职位的编制了。我想请问,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条例,我该怎么办?
   苗其巍答复:
  阿潘的问题中没有告诉我们他是否与该知名保健品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行文关系,我们假设其有劳动合同。
  阿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的保护做了比较充分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大家常说的辞退 就有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了上面这三种情况以及劳动法的随时解除规定外,用人单位不能擅自以其他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即使解除了,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
  阿潘的公司由于工作岗位的缩减所以要解除阿潘的劳动合同,这有点类似我们说的“裁员”。但是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同于国外,这样做是不行的。如果公司要撤消阿潘的工作岗位,就应该尽量将其安排至其他工作岗位;或者与阿潘商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象这样单方面解除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阿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其他公司也应该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多考虑一下才行,如何能够做好合理合法是一门大学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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