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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先行报销医疗费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3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且肇事者逃逸,只要责任已经认定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已满一年,工伤职工就可先行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近日,厦门市社保中心工伤科优化一系列工伤业务流程,方便参保对象。
    据工伤科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对于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肇事者逃逸的,一定得等找到肇事者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工伤职工才能得到赔偿。
    “但这种等待有时遥遥无期,或者因某些原因相关部门无法出具证明,或者找到肇事者要过好久,或者即使找到肇事者了,但肇事者无钱赔偿,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就得不到保障。”该工作人员称,如今,只要责任认定清楚,且事故发生时间满一年,不管肇事者有没找到或相关部门有没出具证明,工伤职工都可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对于有些工伤职工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后,又找到肇事者赔偿,该工作人员补充道,为防止这种漏洞出现,工伤科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即工伤职工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填写相关表格,表格里就包括工伤职工找到肇事者得到其赔付后,得返还到社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的规定。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5年3月10实施《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来,一些工伤流程经几年来的协调、优化,更加程序化、标准化、人性化了,很多流程都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审批权限也已下放,对区属参保对象提出的康复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费用以及转外就医,工伤康复治疗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社保机构,方便市民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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