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企业改制时,如何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及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5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3〕1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对于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原企业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并将此写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以后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合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