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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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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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5条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9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1)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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