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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劳动法》,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2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认真贯彻《劳动法》,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人大八届八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极大地推动了劳动法制建设,而且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与市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今天,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召开这个研讨会,回顾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十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4年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矛盾不断增多,给工会带来了诸多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和地位,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下来,为工会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全部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抓住这一机遇,明确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抓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这个重点,全面带动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从而掀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崭新一页。

这一时期是工会工作依据《劳动法》创造性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探索实践的重要时期。其间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包括: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主要手段是维护;维护是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仅要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还要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利益、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同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等等,奠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重要思想基础。

十年来,各级工会组织树立全局观念,强化维护意识,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实践,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进展:

一、两个机制建设日益健全完善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维护职工整体利益的主要载体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全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7万余户,覆盖职工153万人,其中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9400多户;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协议覆盖职工45.3万人;并逐步向非公企业扩展。工资分配、劳动关系、劳动标准、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已经成为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履约率。

体现社会主义特征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和召开率保持在98%以上,并且在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分流安置等重大事项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员工(代表)等多种形式保障职工民主权益的实践取得成功经验;机关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卫生文化系统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率和召开率均已达到96%;高等院校教代会的建制率达到了100%,各系统、各单位职代会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和实施率都在95%以上,不断深化和普遍实施“三个重大”公开和“企事业物资采购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开,有效地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与之相配套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源头参与的两个平台在宏观维护上形成有力保障。一个是工会与同级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得到确立。这项制度建立六年来有165项议题得到落实,在反映职工意见,参与政府决策、密切工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通过联席会议推动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工作被职工誉为最受欢迎的实事,仅清理拖欠职工的医药费就达10亿元。一个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建立,在推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确立全市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区域性劳动关系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显示出了不可缺的重要作用。

同时,在劳动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工会有了一支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拒不改正违法侵权行为建立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制度,提升了工会监督权的效力;进一步发展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前置工作取得成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办案制度已经延伸到区县一级,兼职仲裁员直接参与处理劳动纠纷的仲裁工作等等,使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有关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建设得到不断加强,每年开展的“安康杯”竞赛活动成为提升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能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的主要抓手。市成立的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起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三、积极参与劳动政策的制定工作,不断推动地方劳动法规建设,工会依法维权的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近年来,工会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密切与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配合,直接参与修订《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法律的不断健全,也有力地推动了工会自身的法制化进程。各级工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维护的外部环境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目前,在各级党委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行政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力度加大,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到2003年底,全市121个街道和191个乡镇已全部建立了工会组织;发展社区工会1100多个,村级工会900多个,非公企业累计建会4万多家,发展会员139万人。职工生活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也有了较大进展,在不断完善职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我市两万多户困难职工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两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坚持不懈;市职工保险互助会已发展基层代办机构4000多家,吸收参保会员111万人,各类险种累计赔付1.4万多例,理赔金额3000多万元,最近推出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已参保34万人,赔付181例,成为职工医疗保障的有力补充。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的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进程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新时期的工会工作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是我国劳动领域走入法制轨道的一座里程碑。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十年来我国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走过了一个极其巨烈变化的过程。应该说,这个过程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知规律。面对新的形势,《劳动法》在诸多方面已经出现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在政府促进就业,在企业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在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在社会保险、在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等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订。当前,需要我们认真做好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特别是借《劳动法》颁布十年之际,广泛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规定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一是要推动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规应尽快出台,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有条件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应抓紧时间进入立法程序。

前不久,北京市工会十一大圆满召开,依法治会、依法维权,促进改革,推动发展,保持稳定,凝聚全市职工的力量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宏伟目标,是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工会工作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工会依法履行党和职工赋予工会职责的水平和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并会不断地为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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