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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医疗期限

添加时间:2015年3月7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规定医疗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 劳部发 [1994] 479 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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