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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问:您好,我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为一年,一年后经审查合格则成为正式员工。另外公司还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害怕丢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我当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可是心里一直没有底,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对我以后的“见习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答:只要你认真工作,各项指标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相信他们也不会为难你。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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