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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中心建设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7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内容提示:

加强基础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管理

转换机制,拓展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中心建设投入

(一)加强基础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管理

1.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设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必须加强职业介绍中心的基础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加强职业介绍工作的实际,结合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需要,立足长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抓紧建立和完善专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交流场地,并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职业介绍中心尽快配置用于职业介绍前台服务的计算机,广泛利用计算机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为逐步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管理奠定基础。

2.各职业介绍中心要把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信息作为最主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在用人单位建立空岗申报和用人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中心的信息员队伍建设,抓紧形成与用人单位、社区服务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的信息网络,多渠道收集、掌握空岗信息。要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利用信息栏、电视、广播、报刊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使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3.地级市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厅下发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要求,以职业介绍中心为依托,加快建设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在建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后,可与所辖的县(市)职业介绍中心实行联网运作。

(二)转换机制,拓展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职业介绍中心应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切实保证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服务求生存、求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职业介绍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坚持做到凭证上岗,亮证服务,在工作中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刻苦钻研、熟悉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争当职业介绍文明服务标兵。

3.职业介绍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勤罚懒的竞争机制、奋发向上的激励机制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职业介绍中心主任和业务骨干可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内部选派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可实行聘用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派往职业介绍中心的工作人员保留原有身份,可自主选择享受派出单位或职业介绍中心一方的工资福利。

4.职业介绍中心应将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工作任务来抓。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求职登记和建档工作,并优先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抓紧建立职业介绍中心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完成"一三一"工作任务,把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落实到实处。要改变坐等上门的服务方式,通过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合作,与其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手举办专场招聘会,以及深入企业提供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使职业介绍工作取得实效,指导和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5.职业介绍中心应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功能,采取特殊的扶持措施,为下岗特困职工、残疾人或六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重点帮助和服务,为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6.职业介绍中心应配备专职职业指导员,积极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我省的就业形势,介绍职业分类及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指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者树立新的择业观念,帮助他们掌握求职方法,提高自主就业的能力。要改进职业指导方法,通过组织收看专题片、专家授课、座谈讨论、借助计算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评、提供面对面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职业指导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职业指导服务到位。

7.职业介绍中心应为用人单位开展用人指导工作,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用人需求登记,依法用人、以岗择人;引导其在新增人员时,首先招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实际行动积极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程。

8.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整体优势,在职业介绍中心积极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劳动事务性工作作为职业介绍中心的服务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尽可能使劳动力供求双方在一个地方能办完相关手续;也可在职业介绍中心开展有关的委托代办服务,既增强中心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领域,又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求职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配套服务。委托代办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1)存放档案服务。主要是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提供职工档案中有记载的证明材料等。

(2)办理有关证卡服务。主要是受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为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等。

(3)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各种形式的组织招聘服务。

(4)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主要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提供单位用人备案、办理劳动合同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的委托服务;协助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的管理服务。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职业介绍中心建设的资金投入

1.加大资金投入是加强职业介绍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将当地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经费重点投入职业介绍中心建设,用于完善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建立信息网络,为职业介绍中心开展各项职业介绍服务创造条件。对中心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当地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中,按每介绍成功一人50元的标准给予必要补贴。

2.职业介绍中心应对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实行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在我省新的办法出台以前,暂按省劳动厅川劳办[199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介绍成功一人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职业介绍中心也可通过自筹部分预算外资金,增大对职业介绍中心建设的投入。对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职业介绍中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引导和支持其通过自身发展积累资金,不断完善服务交流场地和工作设施,不宜硬性下达经济指标而忽视中心服务为本的宗旨。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加强职业介绍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4日川劳就[19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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