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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深化改革 稳步发展 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 张颖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阶段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着眼于减轻企业负担,制定贴近实际、合理有效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是促进这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思考和探讨的课题。大连市自1994年5月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由于进展顺利,效果显著,在确保支付企业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支出的同时,仍有一定数量的基金结余。针对这种情况,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采取对策,加大工伤保险支付工作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在基金统筹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促使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做法是:

一、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形式及标准

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形式及标准,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先决条件。费率的高低直接牵涉及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对此比较敏感,如果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容易引发企业的抵触情绪,阻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必须本着“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低风险对高风险适当分担”的原则,把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机地结合起来。大连市按照行业风险类别,根据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概率的不同,将差别费率划分为15个档次、19种费率,最后缴费标准为0.05%,最高缴费标准为1.7%。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最高值),来确定其次年上下浮动值。三年来已对千人次死亡、千人重伤率超标303家企业提高了缴费标准;对16家虽发生工伤事故,但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未超标的企业保持其缴费标准不变;对15000余家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缴费标准降低0.1个百分点。这样全市浮动费率下调的企业占参保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共减少收缴工伤保险费达500多万元。对此,企业积极主动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费率上浮的企业也没有怨气,表示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通过自己的努力把费率降下来。几年来,全市工伤保险费率一直稳中有降,保持在平均0.6%左右的较低水平。

二、建立工伤保险奖励机制

为更好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大连市自1995年起,提取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额的5%~25%对参保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奖励。1996年扩大到企业主管局。主要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奖励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支付的奖金数额累计已达1131.41万元,企业得到了鼓舞和鞭策。实践证明,这一激励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密切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工伤定点医院、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而且有利于企业与主管局之间理顺上下业务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便于双方相互进行监督,同步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体现出对企业安全生产奖优罚劣的作用,极大地激发了企业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其充分体会到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为企业分忧的深刻意义,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参保意识,提高了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自觉性。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测费,为安全监察提供活动资金

大连市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以来,每年按5%的比例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测费。利用这笔资金,成功地协助组织了大规模的安全生产宣传周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露天图片展览和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力量,扩大影响;同时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尘毒岗位进行免费尘毒分级检测;为厂(矿)长、经理及专业人员免费举办安全培训和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等。这一系列措施既用活了经费,又没有加重企业的负担,客观上减少了事故,减少了工伤保险赔付。

四、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适时补充、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以相应提供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保证工伤职工的生活。大连市分别于1995年10月和19年8月对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和标准进行了修订,使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因工伤亡范围,不只局限在生产、工作区域和法定工作时间内

新扩大的工伤范围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因突发疾病未得到及时抢救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上下班按正常路线行进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或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责任造成的伤、亡等。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的扩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但同时也反映出工伤保险的优越性,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能力的一种考验,体现了为企业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规范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统一支付标准,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规范了1~4级伤残者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人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不同的比例,不仅使1~4级之间略有区别,体现出伤残分级的意义,而且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较之调整前的退休金、救济费有大幅度的提高;提高了1~4级伤残职工的易地安家费、伤残补助金以及康复器具费等标准,使工残职工及家属直接感受到工伤保险的可靠性和优越性,增强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信心。并且由于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了政策透明度,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化服务,加快社会化管理步伐奠定了基础。目前,已有85家企业、555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统支业务,统支金额超过37万元,到19年底,统支覆盖率将达到80%。

五、不断拓宽工伤保险内容,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继续完善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企业制度改革服务的过程中,有必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巩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大连市始终坚持在实践中发展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出与改革相适应的新举措,有针对性地拓宽工伤保险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新突破:

1、1996年7月,为保证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参保企业职工因工负轻伤和旧伤复发的费用,平衡地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项下支付。针对轻伤、旧伤复发具有的发生频率高、反复性强的特点,从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就医和费用报销审核等细微环节入手,在日常管理工作上下功夫,以达到“保证治疗、合理用药、克服浪费”的目的。实践证明,这些措施能够较好的解决工伤职工轻伤和旧伤复发的医疗需求,符合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据不完全统计,现已支付轻伤、旧伤复发费用200余万元。

2、适时修订工伤医疗协议方式,明确各类人员的就医方法和就医要求。随着工伤保险的全面实施,工伤就医人数、就医类别和就医形式日趋复杂,因而必须对工伤医疗协议进行及时的修订,力争从工伤医疗管理的细节入手,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管理。特别是门诊工伤人员的就医管理、特殊医疗审批及工伤医疗期等环节,作为工伤医疗管理的核心,重点落实、重点考核、重点监督。对一些较重大的工伤事故,通过及时与工伤定点医院沟通,共同商定医疗方案,全面掌握费用情况。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工伤定点医院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更有助于指导工伤职工就医治疗,从根本上消除导致工伤医疗费用增长的不合理因素。

3、建立和发展了乡(镇)村工伤保险体系。工伤保险是依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的,工伤人员在社会中分布不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通过基金统筹方式在较大的范围内来分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集体、私营等所有制经济得到了发展,在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上已经具备了实行工伤保险的能力和要求。大连市在甘井子区、长海县等6个区(市)县开展了乡(镇)村工伤保险。由于乡(镇)村经济具有规范小、经济力量薄弱和效益波动较大等特点,因而乡(镇)村工伤保险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总体依托于城镇工伤保险,但又区别于城镇工伤保险。到目前为止,已有2500余家乡镇企业,76000余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累计收缴基金800多万元;为2894名乡镇企业工伤职工支付待遇364.95万元,有效地保障了乡镇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重视工伤预防工作,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风险金比例,有步骤地开展企业职工工伤康复工作

事故预防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联系是科学的、有价值的管理。事故预防措施得力,可以避免或降低事故率的发生,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和与之相关的大量善后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因此,应重视加强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工伤保险奖励的范围和比例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途径,帮助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对职工的伤害。另外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长久的事业,必须兼顾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在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的工业结构和类型,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风险金比例,以保持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有步骤地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利用工伤保险结余的基金,独立承办或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兴办工伤医疗康复中心,帮助工残职工尽快恢复机体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并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就业的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早日重返社会,走上工作岗位,而不成为企业、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总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方兴未艾的事业,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遵循。所以,我们必须时刻把握时代的脉搏,牢记全心全意为企业职工服务的宗旨,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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