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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的统计调查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1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为贯彻落实《关于听取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28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在对企业富余职工分流、下岗、安置和再就业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了一次全国的统计调查。这次统计调查的对象是所有国有独资企业。

统计调查结果如下:

(一)1997年,全国国有企业(西藏未作统计)分流及下岗职工总数为1274.2万人,占期初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2%。其中,分流职工为639.8万人,占50.2%,下岗职工为634.3万人,占49.8%。

(二)在全部分流职工639.8万人中:

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为410.9万人,占分流职工总数的64.2%。其中自办经济实体108.3万人,占26.4%;劳务输出44.1万人,占10.7%;离岗退养132.5万人,占32.2%;其他125.9万人,占30.7%;

社会分流职工为229.0万人,占分流职工总数的35.8%。其中到其他单位37.3万人,占16.3%;自谋职业117.9万人,占51.5%;提前退休35.0万人,占15.3%;其他38.8万人,占16.9%。

(三)在全部下岗职工634.3万人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71.5万人,占11.3%;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562.8万人,占88.7%,其中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为309.5万人,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的55.0%。

(四)1997年全年共安置下岗职工324.8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2%。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71.5万人,占20.0%,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但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为253.3万人,占78.0%。

1997年共有433.5万分流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分流职工总数的67.8%。其中,企业自办经济实体的为108.3万人,占25.0%,劳务输出44.1万人,占10.2%,到其他单位37.3万人,占8.6%,自谋职业117.9万人,占27.2%,其他125.9万人,占29.0%。

(五)在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工业企业有409.1万人,占64.5%。

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为224.7万人,占国有工业企业下岗职工人数54.9%。

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为74.0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的11.7%。

通过上述统计结果,我们得出以下概念:

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总数中,分流与下岗各占1/2;

分流职工总数中,企业内部分流占2/3(其中离岗退养占1/3),社会分流占1/3(其中1/2是自谋职业,1/6为提前退休);

下岗职工中,工业企业约占2/3;工业企业中大中型工业企业占1/2;目前大部分下岗职工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有1/2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

这次调查所用的有关指标定义是:

分流职工

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职工。

企业分流职工

通过各种内部渠道,工作或生活得到企业安排,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和其他人员。

社会分流职工

通过各种方式在企业外部得到分流安置,并与原企业中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提前退休和其他人员。

下岗职工

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且没有得到安置和实现再就业,又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安置人员

下岗职工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领到基本生活费,生活得到安置的人员。

再就业人员

通过各种方式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包括企业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就业以及以各种方式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

所附“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略

《中国劳动》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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