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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凭证管理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内容提示:

外出务工须办登记卡

外来务工须办就业证

证、卡的管理

违规处罚

(一) 外出务工须办登记卡

1. 我省劳动力出省就业实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凡出省务工经商人员,外出之前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陕西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负责承担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按规定代表外出就业人员申领“陕西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出省务工人员向省劳动保障厅申领;由地市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向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由区县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向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办理“陕西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提供外出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婚育证明、学历或技术培训证明及招用招聘合同。

(二) 外来务工须办就业证

1. 外省来陕务工经商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方可有效。

2.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向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零散外来人员向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

(2)办理“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须提供:①批准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文件和营业执照;②劳动合同;③务工经商人员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健康和婚育证明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三) 证、卡的管理

1. 流动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原劳动部规定的标准格式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年度审核的办法。流动就业证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的,必须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到原发证部门年审或更换。

2.对“证卡合一”、手续完备的外地务工人员,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或原就业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可在“外来人员就业证”发证单位所在县区(市)范围和证件有效期限内转换就业岗位。

3.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流动就业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挂失,并按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4.标准式样的流动就业证印发后,各地使用的各种非标准式样的务工就业证件一律废止,不得再行发放。对已在外省务工经商而未办理“陕西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人员,可通过其家属代办或由省、地市驻外省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补发,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补发。

5.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做好流动就业证的核发工作,杜绝错发、乱发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证卡发放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 违规处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流动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补办者,责令清退所用人员并处以罚款。

2.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证、卡。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没收证件和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已在本省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未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应限期补办。

{详见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1995年9月26日陕劳发[1995]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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