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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豫就业管理

添加时间:2015年9月4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内容提示:

实施对象和范围

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核发

有关管理规定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我省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我省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我省境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我省就业。凡在我省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均应按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办理就业许可手续、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核发

1、为方便并严格审查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聘用外国人申请,并按《规定》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供有效文件。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再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签发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除应按《规定》第十一条提供的有效文件外,还应将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一并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就业许可证。

2、按照《规定》要求,对目前已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就业证的,要办理就业证补办手续。各级劳动部门要摸清当地外国人就业的情况,通知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终止其就业。

(三)有关管理规定

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如变更用人单位、变换所从事的职业或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就业证》每年必须由用人单位到签发机关年检一次,无年检记录的自动失效;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如已解除,该用人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交还该人员的就业证,并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要严格控制外国人来我省就业,依法制止外国人非法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引进境外人员。

3、各级劳动、公安、外经贸各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使群众知法守法,进行监督。各地劳动、公安等部门还要定期对全省外国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8日豫劳业[199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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