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产子请产假为何遭拒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小赵是外来务工人员,他的女友在一商场做售货员,两人同居已有两年,2009年4月初小赵的女友在医院生下一个女孩。小赵来到商场为其女友请产假,却遭到拒绝,并告知其女友休息期间,商场将扣发工资。小赵百思不得其解,与商场负责人争论起来,却没有得到解决。小赵来到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
南苑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听了小赵的讲述后,对他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女职工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小赵与女友属于未婚生育,显然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因此她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回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小赵女友不能够享受产假。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http://www.tcxshls.com/art/view.asp?id=8335776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