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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有效期限和经济补偿标准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竞业禁止又叫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从事同类竞争性经营活动或从业于其他同行业企业中。
是不是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期限就永久有效?事实不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超出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不得少于原岗位报酬的1/3,也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不得少于原岗位报酬的2/3。
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的1/3”;而《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法》第13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2/3计算。”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对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 50%支付。
各地企业在与员工协商竞业禁止补偿金额时,应及时关注当地的限制性支付标准,另外也应该考虑员工所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员工在职时的收入情况、离职之后可能的收入来源,以及两者之间的差额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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