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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权利 辽宁最低工资不低于3元/小时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非全日制用工”所享权利作出规定
  昨日,随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的下发,“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新名词从此进入人们的视野。根据该通知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享有多项劳动权利。据悉,这些规定将从8月1日起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王恩州处长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工资:每小时不能低于3元
  通知规定,全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3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每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社保:用人单位须缴工伤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含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条款的,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纳参保;劳动合同中未含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款的,劳动者应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保障:不签合同可举报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无故拖延或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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