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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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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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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