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一条【工会监督】(全文)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一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是一个具有完整的组织系统、领导机构、组织原则的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是一种最主要的群众监督渠道。
  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现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有关工伤保险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介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知识,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对职工不公平的条款;
  (4)帮助、指导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
  (5)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特别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条款,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
  (6)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纠正;
  (7)职工认为单位侵犯其工伤保险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司法机关反映,提请处理。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