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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受伤属于工伤吗

添加时间:2017年4月2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核心内容:大学生暑期打工,受伤能否算工伤呢下文小编为您结合案例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11年暑假期间,他到某公司求职并被录取,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刘某某办理社保及工伤保险,仅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服务期限从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

  2011年8月4日,刘某某在上班时,手指被机台压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天,公司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一份,载明“2011年8月4日发生人身伤害时,我单位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经鉴定,刘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劳动仲裁】

  之后,刘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6000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刘某某仍属于在校大学生,根据劳动部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刘某某因受伤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遂向厦门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所有裁决事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入职时已年满20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刘某某通过个人求职的形式进入公司工作,公司按照普通入职人员的情况对其安排岗位并约定工资报酬。而且在暑假期间,刘某某不受学校管理,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考勤,刘某某与公司之间已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公司在录用刘某某时知晓其学生身份,双方对彼此在暑假期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在刘某某受伤后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中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定刘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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