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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5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7]第144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6]4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甘劳发[1996]第160号)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提出一些问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 职工在不同情况下,应该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1)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从起薪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第一个月领取的全月工资收入。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离岗退养的职工,在停止工作期间以上年本人月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3)企业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仍在国内发放工资的,其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5)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300%和60%规定执行。
  (6)对学徒工、待岗、请长假等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其月缴费基数可以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企业领导的一次性兑现奖,是否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答:企业领导的一次性兑现奖是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按12月平均数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月平均兑现奖加上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出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出的部分不计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
  3.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有了新的就业单位,其个人帐户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移;如果农民合同工回农村,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退还给本人,企业缴费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4. 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的利息,对按时足额缴纳者,按照个人年记帐利息的1/2计算。
  5. 职工被判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被判刑,在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判死缓人员)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企业缴费怎样记载?
  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企业缴费一栏应记载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7.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劳动部门(含就业服务机构)批准招收的职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以后应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原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组织统筹的集体企业,未办理移交者,不计算缴费年限;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必须从199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8.职工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流动,缴费年限怎样计算?
  答: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从流动到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6]46号文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接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从199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前的加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的,缴费年限从企业和个人同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9.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其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及其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费缴年限累计计算。
  10.职工不到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退休年龄,怎样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新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包括缴费年限)或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6]46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怎样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1日前企业为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为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从1986年10月起可视为为其建立个人帐户,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社会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结构计发。若企业未为其补交1986年10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性养老金不予计发。
  12.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以其退休时在工人或干部岗位上来确定。由干部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必须在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需年满五十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13.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3—17%的工资性补贴,退休时是否进入新老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对比时老办法的计发基数?
  答:企业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3——17%工资性补贴,退休时,不能进入新老办法对比时老办法的计发基数。
  14.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如何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怎样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我省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必须是按照甘劳发[1996]39号和甘劳发[1996]143号两个文件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年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的年薪收入,缴费工资基数按12个月平均,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经营者,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老办法的计发基数应在1995年12月31日本人档案记载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省劳动厅甘劳发[1996]160号《关于贯彻〈甘肃省在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第29条(4)款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对经营者每年的年薪收入增资额加以核实认可。
  15. 5年过渡期内,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时,老办法工资基数封限到1995年12月31日后,每年工资增资额如何认可?
  答:5年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时,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以1995年12月31日本人档案记载工资标准为准,以后每年职工的增资额按全省职工年均工资增加额逐年加以认可,认可后,档案记载的月标准工资(岗位、技能之和)加上国家和本省法定的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5年中最高一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16.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实行新的基本养老计发办法后,特殊工种工龄是否可以折算?折算工龄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新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工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可以折算,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新办法实施后(即从1996年7月1日起),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工龄不再折算。
  17. 企业中5年内退休的教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企业中5年内退休的教员,新老基本养老计发办法对比时,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仍可按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教龄满30年以上的教员的养老金在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可发给标准工资25%的生活补助。
  18. 企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可凭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并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怎样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在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前,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可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0.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仍可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新办法实施后5年内离休的人员,如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新办法计发的,可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规定每年享受的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1.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规定,凡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企业按1年工龄1000元,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这类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自行解除,但其个人帐户中原个人缴费部分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
  22. 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净增加额和离退休(职)人员平均养老金在年初不能正式公布,怎样计算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数?
  答:由于全省正式统计数据在每年5月份才能公布,因此,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净增加额以及离退休(职)人员平均养老金等有关统计数据从每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间仍按前一年度公布的有关数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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