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5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失效日期:1994-11-11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2】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国务院59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据此,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然后仲裁委员会再予受理。为避免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无劳动合同的现象,建议你们通过劳动合同鉴证服务等措施,督促、指导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