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借用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添加时间:2017年9月8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核心提示:金桥园林是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其承接南京某大街人行道大理石铺设工程,因工期紧、人手不够,向马某(包工头)协商,借用其雇佣的工人范某到金桥园林工作,并约定由马某支付工资。 

案情
金桥园林是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其承接南京某大街人行道大理石铺设工程,因工期紧、人手不够,向马某(包工头)协商,借用其雇佣的工人范某到金桥园林工作,并约定由马某支付工资。2007年12月3日,施工过程中,范某在取其放在大理石的衣服时,堆放的大理石滑落,致范某受伤。2008年9月,范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金桥园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金桥园林辩称,范某系其向马某的借用工人,双方曾多次协作,互相帮工,且借用人员的工资都是出借人支付,其与范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范某与金桥园林之间是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仅为雇佣关系。范某是马某的工作人员,其为金桥园林施工,只是接受马某的工作安排,范某与金桥园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一种临时的雇佣关系。
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劳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其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产生的契约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笔者认为,雇佣关系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范某原系马某雇佣,其与金桥园林之间的工作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范某没有成为金桥园林公司一员的意图,金桥园林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故范某与金桥园林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