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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突患疾病应按工伤补偿

添加时间:2017年9月28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2004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实施。我省的实施意见中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作出了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职工突患疾病视同工伤处理。   
参保范围:所有单位都要参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突出特点:实现无责任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中首次明确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也视为工伤。同时提出了与国际接轨的“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无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另外,我省的实施意见中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合同关系的,作出了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以及职工突患疾病视同工伤处理范围等亮点。   
    认定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止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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