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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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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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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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