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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弱势群体的就业工作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杨桂梅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他们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困难重重,有的甚至夫妻双方失业,加之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相当困难。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促进弱势群体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点。

一、建立弱势群体人员登记制度。目前企业“离岗挂编”人员以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数量大,构成复杂,主要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等。据不完全统计这部分人中有80%已隐性就业,但岗位不固定、收入不稳定。另外一部分人员下岗后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由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也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生活困难,这部分人就成为市场就业的弱者。因此,有关部门要摸清底子,建档立卡。对年龄偏大、失业时间较长、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与企业签定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协保”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要求迫切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弱势群体,逐人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弱势群体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衔接好下岗职工进中心保障 基本生活、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搞好政策之间的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拉开距离,分清层次,合理配套。目前,我省正在推进下岗职工进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障的并轨工作。对出中心解除或终止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对于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困难企业由于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其他人员,核定其家庭收入时,按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计算,纠正按劳动年龄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

三、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是解决这部分人生活保险问题的根本。既要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通过政策性安置、政府购买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一是加大力度安置弱势群体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兴办的项目,要优先招用就业弱势群体人员;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要拿出一部分空缺和新增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弱势群体人员就业;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弱势群体人员;各地都要举办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展以工代赈、劳务派遣,组织就业弱势群体人员从事公益性工作。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弱势群体。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弱势群体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工资性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可不再作为就业弱势群体安置。三是切实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积极安置弱势群体人员就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牵线搭桥和兴办以家政服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灵活形式,做好就业弱势群体的托底安置工作。四是通过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形式就业。各级政府每年要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和雇主支付给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和雇主应与从事灵活就业形式的人员定立书面或口头劳动协议,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协议及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要在财政预算内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费、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再就业补助等经费落实打足,积极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弱势群体就业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目标以及本地弱势群体高水平状况,确定 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为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快捷服务。

五、就业弱势群体人员要切实转变就业观念,珍惜工作岗位,提高自身技能。对两次不服从安置、不珍惜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弱势群体安置。积极探索就业弱势群体由政府保护性安置向市场安置过渡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向安全市场就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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