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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注销怀孕女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30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案例]王女士为某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职员,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2002年7月1日,王女士与该公司签定了到2003年7月1日的合同。2003年5月王女士怀孕。6月1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因经营问题将于7月1日注销,公司将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将按规定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王女士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与公司产生分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仲裁部门接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到申诉人哺乳期满。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由集团总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生活费。

[评析]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由此,企业对多数职工的处理并无不妥。

但是,《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应给予特殊保护。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期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下,将“三期”女工与其他员工同样解除合同给予补偿,与情与理则不是那么妥当 了。

如上所述,注销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他员工一样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不能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申诉人不提供劳动,而由用人单位向王女士支付全额工资到哺乳期结束又有失公正。因此,由集团总公司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到申诉人哺乳期满,这期间,由新签订合同的单位(集团总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生活费,既保护了女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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