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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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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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4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缴费基数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上季或上月工资收入为职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30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失业后再就业职工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下一次申报缴费工资时,再以上一期职工实得工资为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工资收入作为职工缴费工资。

企业或者城镇个体工商户逾期未申报职工或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等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上期申报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1998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表

项目

市县
职工平均工资
98年缴费

工资上限
企业缴费

工资下限
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

南京市
8847
��
��
7977.5

市区
9327
27981
5596.2
7977.5

江宁县
6505
19515
3903
7977.5

江浦县
6096
18288
3657.6
7977.5

六合县
5396
16188
3237.6
7977.5

溧水县
5843
17529
3505.8
7977.5

高淳县
5910
17730
3546
7977.5

无锡市
8611
��
��
7859.5

市区
9026
27078
5415.6
7859.5

江阴市
8325
24975
4995
7859.5

锡山市
8272
24816
4963.2
7189.5

宜兴市
7401
22203
4440.6
7859.5

徐州市
6521
��
��
6814.5

市区
7533
22599
4519.8
6814.5

丰县
4719
14157
2831.4
6814.5

沛县
5117
15351
3070.2
6814.5

铜山县
5997
17991
3598.2
6814.5

睢宁县
4193
12579
2515.8
6814.5
项目

市县
职工平均工资
98年缴费

工资上限
企业缴费

工资下限
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

邳州市
4832
14496
2899.2
6814.5

新沂市
5024
15072
3014.4
6814.5

常州市
8594
��
7851

市区
9207
27621
5524.2
7851

武进市
8116
24348
4869.6
7851

金坛市
6969
20907
4181.4
7851

溧阳市
7575
22725
4545
7851

苏州市
8443
��
��
7775.5

市区
8894
26682
5336.4
7775.5

常熟市
8472
25416
5083.2
7775.5

张家港
8214
24642
4928.4
7775.5

太仓市
8353
25059
5011.8
7775.5

昆山市
8598
25794
5158.8
7775.5

吴县市
7180
21540
4308
7775.5

吴江市
7687
23061
4612.2
7775.5

南通市
6664
��
��
6886

市区
7940
23820
4764
6886

海安县
5785
17355
3471
6886

如皋市
5448
16344
3268.8
6886

如东县
6297
18891
3778.2
6886
项目

市县
职工平均工资
98年缴费

工资上限
企业缴费

工资下限
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

通州市
6506
19518
3903.6
6886

海门市
6421
19263
3852.6
6886

启东市
6029
18087
3617.4
6886

连云港
5578
��
��
6343

市区
6372
19116
3223.2
6343

赣榆县
4919
14757
2951.4
6343

东海县
4891
14673
2934.6
6343

灌云县
4857
14571
2914.2
6343

灌南县
4105
12315
2463
6343

淮阴市
4987
��
��
6047.5

市区
6265
18795
3759
6047.5

淮阴县
4612
13836
2767.2
6047.5

淮安市
3898
11694
2338.8
6047.5

涟水县
3928
11784
2356.8
6047.5

洪泽县
4224
12672
2534.4
6047.5

盱眙县
4860
14580
2916
6047.5

金湖县
5295
15885
3177
6047.5

宿迁市
4592
��
��
5850

市区
4929
14787
2957.4
5850

宿豫县
4606
13818
2763.6
5850
项目

市县
职工平均工资
98年缴费

工资上限
企业缴费

工资下限
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

沭阳县
3994
11982
2396.4
5850

泗洪县
5302
15906
3181.2
5850

泗阳县
4373
13119
2623.8
5850

盐城市
5395
��
��
6251.5

市区
6907
20721
4144.2
6251.5

盐都县
5199
15597
3119.4
6251.5

响水县
4136
12408
2481.6
6251.5

滨海县
4159
12477
2495.4
6251.5

阜宁县
4867
14601
2920.2
6251.5

射阳县
5266
15798
3159.6
6251.5

建湖县
4924
14772
2954.4
6251.5

大丰市
5931
17793
3558.6
6251.5

东台市
4859
14577
2915.4
6251.5

扬州市
6826
��
��
6967

市区
7814
23442
4688.4
6967

高邮市
5797
17391
3478.2
6967

宝应县
5123
15369
3073.8
6967

江都市
6157
18471
3694.2
6967

邗江县
5758
17274
3454.8
6967

仪征县
7641
22923
4584.6
6967

项目

市县
职工平均工资
98年缴费

工资上限
企业缴费

工资下限
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

泰州市
5466
��
��
6287

市区
6206
18618
3723.6
6287

靖江市
5391
16173
3234.6
6287

姜堰市
5412
16236
3247.2
6287

泰兴市
5386
16158
3231.6
6287

兴化市
7698
14094
2818.8
6287

镇江市
7160
��
��
7134

市区
7516
22548
4509.6
7134

丹徒县
6679
20037
4007.4
7134

丹阳市
7102
21306
4261.2
7134

句容市
6267
18801
3760.2
7134

扬中市
6756
20268
4053.6
7134
注:1、199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7108元。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发布一九九八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险[1998]9号)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1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1、企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1)社会保险机构应指导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性收入台帐,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为缴费工资的部分,经职工本人确认后,方可作为企业申报缴费工资。

(2)企业在每月10日前(或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月(或季度)职工缴费工资汇总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经职工审批后,报社会保险机构,作为下月(或下季度各月)的职工缴费工资。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一个结算年度之内,企业首次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后,如在以后各结算期末继续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的,社会保险机构可按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未发生变化处理。

2、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职工缴费工资。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申报企业查询、核对,并按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办法。审核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为社会保险机构向企业征收养老保险费用的依据。

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与职工实际收入相符;

(3)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经职工本人认可;

(4)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年缴费工资总额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月缴费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经审核后的职工缴费工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则》的通知(苏劳社险[1996]2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个人缴费上下限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缴费工资的下限,均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随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相应调整。1995年底前的职工缴费工资下限,仍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8日

缴费比例

省和市(设区的市)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拟订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分年过渡的方案,经省劳动、财政部门统一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县应当统一当地各类企业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提高不低于一个百分点,并在2000年底前过渡到20%。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0%的,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余缺、省级调剂金的承受能力和省级统筹的实施步骤,逐年降低,最终达到20%。具体比例和方案,由各市(设区的市)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1998年1月1日起,在4%的基础上提高到5%。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个人缴费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具体的调整时间由省劳动保障厅公布,各市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凡基金收支有缺口、当地财政支持有困难的市县,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企业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第13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省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

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外,其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6%调整为7%。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劳险[1997]2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参见:《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2000]1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调整部分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3号)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调整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直管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30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保费欠缴

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以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条件的企业,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暂缓缴费的书面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暂缓缴费书面申请10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和经办机构。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可确定不超过1年的缓缴期。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收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缓缴决定5日内,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期结束后6个月内缴清其缓缴部分的缴款计划。

保费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1995年底以前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在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以及推算1995年底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2、199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按照企业补缴的时间和金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照到帐时间和金额计息。企业补缴时,不加收补缴额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但未经批准缓缴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补缴后,可以计算补缴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8日

缴费方式

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数据,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每季度次月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系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的总称。

实际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时间。未足额缴费的,在补缴(缴费及其利息)前,欠缴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折算的工龄。

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计算。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8]11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全额缴拨

1、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在90%以上;基金积累备付能力稳定保持6个月以上。

(3)基金结算、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基本实现计算机管理。

(4)退休审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步骤:

(1)具备条件的地区,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

(2)随着省级统筹规模的扩大,基金收缴率的提高,基金调剂能力的加强,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通知》(苏劳社险[1998]30号)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23日

缴费申报

1、企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按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增减表》,逾期不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没有变化处理。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档案材料及缴费工资,

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与职工实际收入相符;

(3)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经职工本人认可;

(4)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年缴费工资总额是否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是否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5)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及时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疑问但无法确定的,应及时向审计科(处)反映并建议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职工缴费工资及时输入计算机,以便形成新结算期个人缴费基数。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职工变动情况,在每月20日(按季结算的为每季第二个月20日)前将企业该结算期的应缴金额提供给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

参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8日

2002年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从2002年1月1日起,凡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7%的,调整为7%。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43号)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21日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下岗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或者依法与企业中止、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失业人员再就业(含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后,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4日

“协保人员”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下岗出“中心”分流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年龄偏大、工作年限较长、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可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一次性预缴。协议缴费的具体方式,从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之约定。协议一次性缴费的,协议中应明确在职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一次性预缴费用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法。

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协议缴费前12个月的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当地前5年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递增,但不得低于当地历年最低缴费工资标准;协议缴费的比例,按历年省政府规定的当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4日

转制、改制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原企业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其变动工作单位时按规定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同时补缴基金利息),并交纳滞纳金。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方或者合并后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关闭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实际偿付金额、单位和个人欠费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补缴欠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年限,记载个人帐户。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4日

城镇个体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为11%(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为12%)。上述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4日

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

我省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破产、关闭项目名单的企业,破产时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企业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逐级报本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的欠费;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实际补缴数额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4日

2002年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02年7月1日起,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之外,其它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1%。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参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6号)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8日

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

1、清理破产企业欠费、及时提出债权申报。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法院宣告参保企业破产的通知后,要对该企业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止,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金拨付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向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申报。申报前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1)对破产前发生过拆分、合并的企业,要全面清理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财务数据,防止出现债权遗漏造成基金损失;

(2)社会化发放前垫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批准实行内部退养的,破产企业应预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

2、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债权落实。

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加强同破产清算组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破产企业情况变化和进展,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时维护基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基金损失。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1)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破产的企业,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破产财产处置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未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破产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清偿也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执行。非国有独资企业破产,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3)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纳。留守人员和其他未进中心职工在留守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3、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处理。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在操作中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养老保险费清偿顺序以前的资产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各级财政注入的专项补助金已按规定用于补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后仍有欠缴;

(2)对破产企业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采取由前向后、逐年填平的方法,从1996年开始逐年填齐。其中,个人帐户的欠费部分,由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中按规定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资金全部补足后,才能申报核销。

(3)核销申请报告在法院作出破产终结裁定后提出,提交报告的同时需附法院下达的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清偿清单、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同时填报《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

(4)核销申请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受理并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欠费按规定进行核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参见:关于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宁劳社险管[2002]1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15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15日

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

2、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如下表

市县
调整前的比例
调整后的比例
市县
调整前的比例
调整后的比例
市县
调整前的比例
调整后的比例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南京市
20
22
21
南通市
20
20
20
盐都县
23
23
22

江浦区
20
20
20
海安县
20
20
20
东台市
22
22
22

六合区
18
20
21
如东县
21
21
22
大丰市
19
19
20

溧水县
17
17
20
启东市
20
20
20
扬州市
21
21
21

高淳县
18
18
20
如皋市
20
20
21
宝应县
20
20
20

无锡市
22
22
22
通州市
22
22
22
仪征市
16
16
20

江阴市
21
21
21
海门市
20
20
20
高邮市
20
20
20

宜兴市
22
22
22
连云港市
18
18
20
江都市
20
20
20

徐州市
20
28
22
赣榆县
20
20
21
镇江市
21
21
21

丰县
20
20
21
东海县
20
20
21
丹徒区
18
18
21

沛县
20
20
21
灌云县
20
20
21
丹阳市
18
18
20

铜山县
20
20
21
灌南县
20
20
21
扬中市
18
18
20

睢宁县
22
22
22
淮安市
19
19
20
句容市
18
18
20

新沂市
20
20
21
淮阴区
20
20
21
泰州市
21
21
22

邳州市
20
20
21
涟水县
21
21
22
兴化市
21
21
22

常州市
21
21
21
洪泽县
18
18
20
靖江市
20
20
20

溧阳市
17
17
20
盱眙县
19
19
20
泰兴市
20
20
20

金坛市
18
18
20
金湖县
17
17
20
姜堰市
20
20
20

武进区
20
20
21
楚州区
21
21
22
宿迁市
20
20
20

苏州市
20
20
20
盐城市
18
18
20
宿豫县
20
20
21

常熟市
18
18
20
响水县
20
20
21
沭阳县
21
21
22

张家港市
20
20
20
滨海县
22
26
22
泗阳县
18
18
20

昆山市
19
19
20
阜宁县
23
24
22
泗洪县
16
16
20

吴江市
20
20
20
射阳县
20
20
20

太仓市
19
19
20
建湖县
24
24
22
参见: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1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6月10日

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外,其它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1%。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参见:关于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2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3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行业名称
序号
2002年费率
行业名称
序号
2002年费率

铁路
1

中建
6
18.5

铁路分局

20
石油
7
铁道施工企业

20
江苏石油勘探局

20

上铁二公司

20
管道局

20

大桥局

20
昆山物资公司

20

中铁建办事处、徐州机械厂

18.5
民航
8
18.5

学校、医院、车辆厂

20
工行
9
19.5

铁道集体分处

20
建行
10
18.5

邮电
2
20
农行
11
19.2

电力
生产企业
3
20
中行
12
18.5

施工企业
4
20
交行
13
18.5

交通
5

中保
14
18.5

中外理公司中港振华江阴、常州公司

18.5
招商、浦发、华夏、广发、中信、光大、民生、深发、福兴

20

三航局三、五公司

20
煤炭
15
长航油运公司、旅社

20
大屯煤电公司

19.5

新吉波公司

20
中煤五建公司

20

航标厂

20
中煤建安六处

20

金陵船厂

20
中煤物资徐州公司

20

交通其他企业

20
中煤物资徐州网架厂

18.5
参见: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2]9号、苏财社[2002]2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3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3月20日

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的业务费

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参见: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3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1日

转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原企业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其变动工作单位时按规定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同时补缴基金利息),并交纳滞纳金。

2、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方或者合并后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关闭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实际偿付金额、单位和个人欠费期间应缴纳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补缴欠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年限,记载个人帐户。

4、我省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破产、关闭项目名单的企业,破产时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企业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报本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的欠费;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实际补缴数额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参见: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8月14日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为11%(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为12%)。

参见: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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