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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计算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上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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