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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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自身原因造成伤害 雇主只负部分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6日 来源: 成都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tcxshls.com/
(一)案例
 
    张先生从事瓦工多年。前不久,他加入了纪先生组建的小建筑队。在一次建房过程中,蒋先生与几个瓦工自己搭建脚手架,为了省事,他们将脚手架直接插在墙上的孔中,甚至有几根脚手架没有竖立杆,一头呈悬臂状。纪先生看见后,出言制止,并责令蒋先生等人重新搭建脚手架。后纪先生因有事离开了现场。蒋先生等人认为没有大碍,就没有重新搭建脚手架。不久,缺少立杆的脚手架焊接点断裂,蒋先生等人从脚手架上摔下,蒋先生受了重伤。后纪先生为蒋先生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蒋先生将纪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纪先生再负担自己今后的生活费。
 
    (二)法律分析
 
    纪先生与蒋先生之间形成了雇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也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因此,纪先生应给其雇员蒋先生以劳动保护,对他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由于纪先生的制止不力,导致蒋先生在工作中受伤,所以,纪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用关系成立后,雇主对雇员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在雇用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雇员自己的原因,造成本人受伤,法律将依责任划分赔偿范围。蒋先生作为多年的瓦工,具有建筑施工的经验,他明知脚手架的搭建不符合规定,且纪先生也出言制止,但仍懈怠安全意识,以侥幸的心理继续施工造成自己受伤,所以,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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